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医药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教学、科技和医疗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硕士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在教学、医疗、科研、专门技术等领域做出成绩,学术水平和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申请标准的同等学力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统招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等同。导师、学科和院系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项基本条件:
1.已获学士学位;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工作年限≥3年;
3.取得了良好成绩:在中国科技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请学位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作为前3名参加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1项。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学位的《介绍信》,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及《获奖证书》的原件,于9月15日前到我校研究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建立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档案。申请人应在有效期(≤6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学位课程学习,并考试合格;同时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二者简称国考)。超期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国考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申请人须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如需跟随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学习,可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听课手续,其课程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申请人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须按照我校的课程安排在9月15日前向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提出考试申请,直至通过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 申请人在6年前曾参加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研究生班”取得的成绩,以及在研究生学院办理资格审查手续之前所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对因病、因事中断学习,或已修完规定的学位课程并考试合格但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其课程成绩从最后一门考试通过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因故未获硕士学位者,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工作≥3年,可以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但须重修全部学位课程,此次申请前的学位课程成绩均不予认可。
第四章 学位申请、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国考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b站必看的3000部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
2.申请人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
4.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
5.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6.经所在单位审定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水平、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等)。
7.申请人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在中国科技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参加的科研课题立项以及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所在学科办理论文答辩申请等事宜。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学科收集审查后,集中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亲自撰写而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若申请人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论文、著作、专利、技术等),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完成,并附上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享有共同成果的其他贡献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由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2位专家担任推荐人。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1位应是我校指导申请人的在职导师。
第十七条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管理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工作,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指导和咨询学位申请事宜,有关院系和学科直接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指导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向学校缴纳申请学位产生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送交论文评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其他工作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等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